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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商业贿赂规制的真空及跨国公司的两难

http://www.dsblog.net 2009-08-20 15:09:50

  我国在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上存在一些规制真空。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1993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1997年修订的刑法以及其他部门法中包含了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但均很灵散。而且法律实际执行中,多头管理致打击不力。比如在管辖权上,检察、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都有调查权。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由检察机关查处,涉及公司企业人员的由公安机关负责,如果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则由工商部门处罚,这种多头管理往往导致管理存在着疏漏。法律执行不力,导致我国反商业贿赂力度貌似严厉而实则效果不佳。尤其是在执法意识上和执法力量的分配上,更重视查处受贿,而不是行贿;更重视政府部门的受贿,而不是非政府部门的行贿受贿。

  商业贿赂背离了市场经济对公平竞争的要求,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使诚信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影响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商业贿赂导致的市场腐败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不仅给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带来负面影响,诱发仇富、仇官心理,严重地损害社会和谐,同时直接影响投资环境。拉美国家曾创造了经济奇迹,但较大程度上因其经济领域腐败盛行,导致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时,经济增长停滞,出口、投资和消费都受到抑制。

  许多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就在商业贿赂问题上面临囚徒困境。一方面不行贿有可能失去市场;另一方面行贿又面临比境内企业更大的风险,这不仅仅因为许多跨国公司加入了《OECD跨国公司行为准则》、《全球契约》等高度规范行贿行为的国际契约,而且许多跨国公司,都受到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管辖。

  近年来外国公司在华触犯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最多的行业包括:金融服务,房地产,机械、医疗、电信、零售,行贿方式包括提供不必的旅游和娱乐、支付不当的顾问费和佣金。

  比如医疗行业中:AGA公司由于贿赂中国医生和相关官员,2008年6月支付200万美元罚款。电信行业,朗讯公司伪造账簿为中国官员提供315次旅行,支付250万美元处罚。西门子利用香港子公司组织国内医生和家属在拉斯维加斯和迈阿密旅游,为此支付了大约13亿美元的罚金。

  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企业德普天津子公司为了推销产品,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现金,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被处以479万美元罚金。美国ITT公司,为促销下水管道设备,支付了20万美元给中国国有公司,美国母公司和美国政府进行和解。

  美国IBM公司一位高管通过中间人的安排,与中国建设银行原行长张恩照会面,作为报酬将22.5万美元“服务费”汇入中间人账户转交张恩照。

  其他遭受或将遭受处罚的知名跨国公司还包括:雅芳公司、摩根士丹利、麦肯锡、家乐福等。根据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不只是处罚相关违规公司,还惩罚相关个人。贝尔、AMAC、KBR公司的直接责任人等遭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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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规”一词是由英文“compliance”翻译而来,合规文化包含职业道德、价值观念、企业制度、企业环境、企业形象等内容,它通常包含以下两层含义:(1)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2)遵守企业伦理和内部规章以及社会规范、诚信和道德行为准则等。

  反商业贿赂是企业“合规”管理的重要内容。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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