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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谈直销转型企业

http://www.dsblog.net 2006-02-08 14:44:1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转型企业雇佣推销人员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必须设立店铺,明码标价,其所雇佣的推销人员只能按照自己直接推销的产品金额计酬,不得从事传销活动。 
                
    所谓转型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为店铺经营后的企业。店铺经营的方式包括在商店设专柜、企业产品批发给国内批发商或零售商、自开店铺等。转型企业的经营方式不是直销,转型企业也不得从事传销。 
                
    目前,经国家批准可以雇佣推销人员的转型企业共有10家: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雅芳有限公司、杭州玫琳凯化妆品有限公司、日晖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娜丽丝化妆品有限公司、天津尚赫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苏州百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特百惠(中国)有限公司。 
                
    根据2001年12月11日中国政府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入世三年内将取消对“无固定地点批发和零售服务”限制的承诺,按照“履行入世承诺,尊重直销基本规则,符合中国国情”的原则,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将共同起草规范直销行业的有关规定。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强调,在新规定实施之前,国家的现行政策规定依然有效。新规定实施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进行申请,只有经过批准的企业才可以从事直销活动。同各国情况一样,“拉人头”式的传销活动永远不会被允许,并将作为我们长期打击的对象。
2005-02-16 15:13:22 信息提供:上海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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