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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颜汝红辑:是因为法律不够用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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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销
早在去年7月,王立堂因为服用藏秘排油茶减肥失败,将郭德纲及厂家、刊登广告的《京华时报》推上了北京市崇文区法院的被告席,指控郭德纲、生产厂家和刊登广告的报纸虚假宣传,要求双倍赔偿他购买藏秘排油茶的钱,共116元。该案尚未判决。[@more@]广告代言人能否作为被告,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2005年,江西曾发生一起消费者状告化妆品厂家和经销商的著名案件。诉讼过程中,原告方曾要求追加该化妆品形象代言人为被告,但法院最后没有追加。对此,法官的解释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原告向法院申请追加广告代言人为被告,目前还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准许。
近年来,名人代言广告风波频生,名人代言的商品欺骗消费者事件不断发生。消费者们不解了:如果广告涉嫌内容虚假或违法,代言的明星是否要负法律责任?
对此,法律界看法不一。
北京市律协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邱宝昌认为,根据现行法规,即便被认定为虚假广告,代言人一般也不承担法律责任。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代言广告中,名人既不是广告主,又不是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所以即使是虚假广告,按照现行广告法,也很难让代言人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认为,追究虚假违法广告代言人责任,不存在法律障碍。虽然广告法未对此作出规定,但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代言人明知是虚假广告而仍为其代言或者和广告商串通一气,就构成故意。根据共同侵权的规定,可以追究广告代言人的责任。
虽然杨立新认为追究明星虚假代言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是对于消费者将涉嫌虚假违法广告的代言人告上法庭,他认为胜诉比较困难。因为原告一定要证明,代言人要么与广告商串通,要么明知广告虚假而仍坚持代言,但是这些方面的证据很难获得。
代言人作为一个独立的平等的民事主体,在广告法律关系中是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是广告的重要参与者。名人代言广告,获利少则三五万元,多则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而一旦被证明其所代言的是虚假广告或者违法,代言人又不承担责任,这导致了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代言人所得的报酬最终将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这就相当于从消费者那儿得到了利益。根据公平原则,他就应对消费者承担一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就是保证自己所宣传的商品的真实性。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总是选择那些公众易于接受的或在公众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演员。只有这样,广告说服人、劝导人的目的才能实现。一旦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对消费者的误导后果将很严重。”邱宝昌提出,以后修改广告法,有必要增加代言人等广告重要参与人的法律责任。
国外对明星广告的监管方式和处罚力度值得借鉴。
美国要求明星广告必须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意思就是明星们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被重罚。美国摇滚巨星杰克逊曾为百事可乐做广告,但有人发现他根本不喝汽水后,一时间他被公众列为知名度高却被普遍讨厌的人物。一位好莱坞演员也因为假证言广告被罚50万美元。在日本,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明星本人会向社会公开道歉,会很长时间得不到任何工作等,损失巨大。在欧洲,明星们也不敢随便什么广告都接,因为如果代言了虚假广告,身败名裂不说,还可能遭受牢狱之灾。法国一位电视主持人就曾经因为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
面对频频发生的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事件,法律不能再袖手旁观!
人民网:名人代理虚假广告,该负何责?
沈亚军
二三十年来,名人作广告在我国已司空见惯,各位名人的广告身价甚至也成了新闻,为许多娱乐媒体津津乐道。大众争论的焦点也从名人是否应该做广告,蜕变为:名人代理虚假广告,是否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近日,针对明星在广告中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现象,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出了“第三封致首都名人、明星的公开信”。信中指出:作为社会公众人物,一定要珍惜自身的荣誉和公众的信任,慎做企业形象宣传和商品、服务的代言。北京市消协的这一做法,动机和出发点值得肯定。但是,在巨额的广告代言费面前,我们很难相信这种呼吁能起到什么实质性的作用。
“必须用法律的手段来约束名人的广告代理行为,不然,名人代理虚假广告的现象只会愈演愈烈。”邱宝昌律师认为,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代言广告的名人不管是否尽到了审查责任,都要没收代言费;如果被证实未尽到审查责任的,名人要负连带责任;如果是明知非法,还故意参与策划虚假广告的,要负刑事责任。“但遗憾的是,《广告法》上对此却没有相应的规定。”
记者翻开我国1994年发布的《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发布虚假广告,承担责任的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并不包括代理广告的名人。
“我国的广告法缺少量化和刚化的规定,已经不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亟须一份规定明确、措施具体,对广告市场的规范起促进作用的广告法。”丁俊杰教授呼吁。
不久前,在大多数学者还在口头呼吁的时候,北京律师刘晓原以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广告法》,将虚假广告的代言人也列为处罚对象。
但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李顺德研究员看来,修改《广告法》并非如此火烧眉毛。李顺德研究员认为,虽然我国的广告法对于名人代理虚假广告的责任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我们还有众多的治理虚假广告的法规和部门规章,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也不是不可以追究他们的责任,受误导者完全可以要求名人们进行民事损害补偿。“修改《广告法》固然重要,但现在的问题是,现有的可以用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都未得到良好的执行。”
据邱宝昌律师介绍,前几年消费者状告代言人误导消费的案例不少,但是迄今为止尚无一例胜诉。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