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汝红辑:不妨就从葛优这件事抓起

非法传销

6月28日,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证实,亿霖木业传销诈骗案已由警方侦查终结,现已移交该院审查起诉。亿霖形象代言人葛优的代言费,已被当地警方全部追回。(北京晨报6月29日)[@more@]

当初,葛优为亿霖木业造势出镜,到底收了多少代言费?恐怕少说也是个六位数。尽管葛优平日为人低调,戏也演得不错,且在观众中口碑甚好,但毕竟桥归桥,路归路。事实上,不少人正是冲着他厚道、质朴的形象“代言”,才对亿霖木业趋之若鹜,并一个个稀里糊涂地掉进了诈骗陷阱。所以,虽说葛优本人并未涉嫌刑事犯罪,甚至可以被理解为“好心办坏事”,但从法律角度而言,亿霖木业支付给他的丰厚代言费,实际上取之于诈骗所得的巨额赃款。因此,北京警方悉数追回这笔代言费,不仅合乎情理,于法有据,而且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长期以来,一些明星为虚假广告代言,无论直接或间接误导了多少消费者,也不管遭到社会舆论何等猛烈的质疑与抨击,他们几乎都无一例外地将公共话语平台,当作临时搭建的表演场所,把自己装扮成不明就里的局外人,甚至可怜巴巴的受害者。也许,在他们看来,以牺牲公众利益牟取的数十万乃至数百万代言费,和平时在商演中获得的出场费一样,二者之间并不存在什么本质的区别。

之所以出现这种明星把广告当戏演,而且不以为耻的社会现象,固然与某些明星钱迷心窍,不惜践踏公众的信任有关,但更重要的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给这些明星留下了巨大的敛财“表演”空间。比如,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发现虚假广告问题,有关部门只能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进行处罚,而广告代言人则不必承担任何连带责任。这就使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实际上享有某种法外特权。

因此我以为,惟有像北京警方这样,将明星收取的代言费视作虚假广告涉案赃款的构成部分,并依法悉数予以追缴,才有可能有效遏制某些明星,利用自己聚集的人气,公然蔑视公众利益,恣意妄为的代言冲动。

末了,不妨捎带着问一句:曾为“送子观音”摇旗呐喊的唐国强、为“藏秘排油”减肥茶连抛“包袱”的郭德纲,还有鼓吹“无烟锅里秘密”的傅艺伟等人,看到“黎叔”代言费被追缴的消息,不知是否意识到为虎作伥的后果真的很严重?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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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2条评论)
  • 耐夫 说:

    2007-07-03 09:12:16

    把这些财迷们丑恶灵魂大白于天下,并从经济上给以惩治,是大快人心的事!
  • 阿桐 说:

    2007-07-03 13:39:19

    受处罚的成本太低,难以形成足够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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